補充:
(一)最速件應隨到隨辦。(二)速件處理過程中,收、分文不得逾半日,承辦單位擬辦、核判及會稿不得逾一日,層轉核判不得逾一日,繕印發文不得逾半日。(三)普通件處理過程中,收、分文不得逾一日,承辦單位擬辦、核判及會稿不得逾二日,層轉核判不得逾二日,繕印發文不得逾一日。每一過程之相關人員應確實掌握自己可用之時間。
37.有關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下列何者有誤? (A)最速件:1日 (B)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