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有關支票之記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支票上金額之記載,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B)支票發票人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 (C)支票上有反於見票即付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D)支票發票人得於票上記載自己為受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