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有關行政程序法中瑕疵行政處分「無效」、「得撤銷」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無效行政處分與得撤銷之行政處分均得由人民訴請行政法院撤銷
(B)無效行政處分,係自發現無效事由時起,向將來失效;得撤銷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有溯及失效的效果
(C)行政機關作成瑕疵行政處分,不得本於職權撤銷該處分,僅得由行政法院為之
(D)行政處分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係無效處分,不生撤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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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72), C(16), D(772), E(0) #2500732
統計: A(91), B(172), C(16), D(772), E(0) #2500732
詳解 (共 4 筆)
#4606951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行政程序法113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
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
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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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2011
A-不只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本身也可以確認處分是否無效
B-無效行政處分,自始皆無效力,不用等無效事件發生
C-行政機關自己做成的瑕疵處分,得用職權撤銷的方式撤銷該處分
D-證書不知道、即實現犯罪與違反秩序管轄 等於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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