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期貨商聘任總經理,應事先檢具規劃人選符合相關資格之證明文件,並經下列何項程序,始得充任?
(A)報董事會通過
(B)報同業公會審查
(C)報主管機關審查
(D)報期貨交易所審查合格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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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36), C(95), D(563), E(0) #3292740

詳解 (共 1 筆)

#621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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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貨商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領導與經營期貨商之能力,除由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兼營者得另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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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或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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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機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或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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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商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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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貨商聘任總經理,應事先檢具規劃人選符合前項資格之證明文件(D)報期貨交易所審查合格轉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後,始得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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