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汽車駕駛人之體格及體能變化已不合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及第64條之1規定合格標準,繳回汽車駕駛執照,除依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駕駛執照之規定辦理外,體格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考驗,逕予核發新照:
(A) 雙手手指殘缺且其中一手手指或手掌未全缺者
(B) 聽覺機能障礙,其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
(C) 四肢中欠缺任何一肢,經加裝輔助器具後操作方向盤自如者
(D) 軀幹及四肢未欠缺,惟受先天性及後天性之病害致機能障礙者(如四肢不全麻痺、軀幹機能障礙致站立或步行困難者等)經加裝輔助器具後,能自力行走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 B(243), C(54), D(40), E(0) #1224792

詳解 (共 2 筆)

#215336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五條


體格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考驗,逕予核發新照,不受第一項 規定之限制:

(一)視覺機能障礙,其優眼視力裸視達零點六以上或矯正後達零點八 以上或視野

           達一百五十度以上。

(二)聽覺機能障礙,其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

(三)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其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喪失,完全無 法以聲音與人溝通(即重度障礙)。


體格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筆試

(一)雙手手指殘缺且其中一手手指或手掌未全缺。

(二)四肢中欠缺任何一肢,經加裝輔助器具後操作方向盤自如。

(三)軀幹及四肢未欠缺,惟受先天性及後天性之病害致機能障礙者(如四肢不全麻

           痺、軀幹機能障礙致站立或步行困難者等)經加裝輔助器具後,能自力行走。


7
0
#1348814
1. 雙手手指殘缺且其中一手手指或手掌未全缺者 
2. 四肢中欠缺任何一肢,經加裝輔助器具後操作方向盤自如者
3. 軀幹及四肢未欠缺,惟受先天性及後天性之病害致機能障礙者(如四肢不全麻痺、軀幹機能障礙致站立或步行困難者等)經加裝輔助器具後,能自力行走者。
 體格標準有上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筆試。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