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系為:
(A)立法上的原則
(B)法律適用上的原則
(C)新法變更舊法的原則
(D)普通法與特別法衝突時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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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7), B(3454), C(574), D(32), E(0) #221179
統計: A(337), B(3454), C(574), D(32), E(0) #221179
詳解 (共 6 筆)
#580911
法律的效力只能適用於公布施行後所發生之事項,但施行前已發生的法律關係,其效力不受新法規定的影響。此一原則就法律之適用而言,並無例外,但若立法機關基於立法政策之考量而認定有溯及之必要者,得明文將該事項規定之,使其產生溯及既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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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873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關於法律的適用,就時的效力而言,只能適用於該法律實施後所發生的事項,不能溯及地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所已發生的事項,是為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
此一原則,肇始於羅馬法,確立於法、普等國民法。迄今屹立不衰,成為各國適用法律時所共同遵守的原則。因為若以施行在後的法律,而溯及法律施行前所發生的事實,亦須受其支配,而有其適用的效力,則法律施行前的合法行為,可以變成不法行為;法律施行前所取得的權利,可予以剝奪,則人民將有無所適從之苦。是以維護社會秩序安寧為主旨的法律,適足以影響社會的安寧秩序,而對於法律的尊嚴、政府的威信,亦均將受其影響。故法律的效力不應溯及既往。
惟此一原則乃法律適用上的原則,並非立法上的限制,亦即立法機關仍可制定法律效力溯及既往的條文,使法律能夠適應時代,趕上文化的進步。因為國家之制定法律所以適應時代的需要,有時因政治上、社會上、經濟上,乃至道德上的種種理由,有使法律溯及既往的必要(我國團體協約法第三十條)。故多數國家的立法例,並不以其為立法上的原則,我國亦然。(洪玉欽)中華百科-法律不溯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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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8934
法學適用三大原則:
1.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2.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3.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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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366
在刑法上,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主旨在於保護行爲人避免因立法行為而受到侵害,反對「不教而誅」。由於立法機關有制定和修改刑法的權力,新制定或經修改的法律有可能有利於行爲人,但也可能產生不利。故此有必要對適用刑法的情況在時間上作出限制,以體現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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