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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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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 - 2003司法考试(卷三)#1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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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2年 - 2003司法考试(卷三)#11063 |
科目:
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2年 - 2003司法考试(卷三)#11063
年份:
92年
科目:
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
複選題
37.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B)乙应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50%债权
(C)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D)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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