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甲有子乙與女丙,丙事親至孝且無任何道德上的重大瑕疵,但甲仍立遺囑將財產全部給乙,甲死後 乙可否主張全部遺產均歸其所有?理由為何?
(A)可,因甲的遺囑自由應予尊重
(B)不可,因甲的作法違反憲法上的平等原則
(C)不可,因甲對遺產的處分違反特留分的規定
(D)不可,因甲的作法違反善良風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8), B(101), C(2708), D(10), E(0) #1840115

詳解 (共 3 筆)

#3440904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27
1
#2986617
第 1223 條 (特留分之決定)繼承人...
(共 1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0
#2990393
民法特留分之規定  與配偶互有繼承權,...
(共 13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