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甲有子乙與女丙,丙事親至孝且無任何道德上的重大瑕疵,但甲仍立遺囑將財產全部給乙,甲死後
乙可否主張全部遺產均歸其所有?理由為何?
(A)可,因甲的遺囑自由應予尊重
(B)不可,因甲的作法違反憲法上的平等原則
(C)不可,因甲對遺產的處分違反特留分的規定
(D)不可,因甲的作法違反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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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101), C(2708), D(10), E(0) #18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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