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可參考第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二、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 贈與稅或田賦。第4條
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且無第五條所定情形者,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三、農業用地上興建有農舍,並檢附農舍之建築執照
37.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用途,不包括下列哪一種情形? (A)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