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十三 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 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 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 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 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 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 計畫。
37.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