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採固定式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多少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A)100 公尺
(B)150 公尺
(C)200 公尺
(D)300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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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 C(1), D(93), E(0) #231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