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關於刑法對人的適用範圍之效力,以下列何者為是:
(A)以屬人主義為原則,以屬地主義為例外
(B)以屬地主義為原則,以屬人主義為例外
(C)兼採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
(D)不採屬人主義亦不採屬地主義 (89普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8), B(1584), C(822), D(37), E(0) #221194
統計: A(398), B(1584), C(822), D(37), E(0) #221194
詳解 (共 5 筆)
#618443
刑法和行政罰法都是採屬地主義為原則。
75
0
#645143
國藉法採屬人為原則;屬地為例外
31
0
#1059045
4樓的口訣好記,讚!!借用~
國藉法:原人,外地刑法:原地,外人
17
2
#995410
刑法:原地,外人。
5
0
#498325
|
裁判字號: |
94年台上字第1066號 |
|
案由摘要: |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裁判日期: |
民國 94 年 03 月 10 日 |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公報第 48 卷 2 期 114-117 頁法令月刊第 57 卷 1 期 110-113 頁 |
|
相關法條: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2 條 ( 94.01.26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1、153 條 ( 92.06.25 ) |
|
要旨: |
我國刑法關於地之效力範圍,採屬地主義為原則,刑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所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則兼指在國有或私有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且不拘船艦或航空機之種類、型式(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三條,將「航空機」修正為「航空器」,以擴大其適用之範圍),亦不問該航空機或船艦之所在係外國領域內或不屬於任何國家領域之區域,均與我國領域內犯罪同視,而為刑法效力所及,此即學說上所稱之「浮離領土」,乃屬地主義之擴張,以填補刑法關於屬地效力之真空領域。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等駕駛基隆正濱漁港籍「穎昇八號」漁船,前往東經一一九度、北緯十五度即菲律賓呂宋島外海附近海域,接運原判決附表二、三所示之槍、彈,於運輸返航時,行至淡水河外海十三浬處 (即東經一二一度十二分,北緯二十五度二十三分) ,尚未進入我國領海,為警查獲等情。如果無訛,「穎昇八號」漁船既係我國基隆正濱漁港籍之漁船,而漁船同屬船舶法規範之船舶,上訴人等又係在該漁船內犯罪,依刑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前段之規定,關於運輸子彈部分,仍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適用。 |
3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