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多少平方公尺,以具有一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A)五○○ 平方公尺
(B)一、○○○平方公尺
(C)一、五○○平方公尺
(D)二、○○○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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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 C(0), D(0), E(0) #1650799

詳解 (共 1 筆)

#4239117
建築技術規則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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