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者為「人身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中所規範的
「必要列載事項」?
(A) 因戰爭或與恐怖主義者行為有關事故損害的最高給付金額之限制
(B) 依規定應提供契約審閱期間之保險契約,約定要保人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C) 約定保險公司之廣告說明非保險契約之一部分
(D) 金融機構轉帳授權書
統計: A(477), B(49), C(16), D(25), E(0) #2458120
詳解 (共 1 筆)
「人身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必要列載事項及不得列載事項」
一、必要列載事項:
(一)要保書之文號及日期。
(二)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三)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四)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五)保險公司名稱及住所。
(六)保險商品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及其繳費別。
(七)投保日期。
(八)契約條款中約定須由要保人選擇之項目需以具體之內容列示,並載明要
保人未選擇時之效果或處理方式。
(九)要保書如載有告知事項,應列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之效
果。
(十)保險商品如對因戰爭,或與恐怖主義者行為有關之事故而致之損害訂有
最高給付金額限制者,應載明其限制內容。 (十一)招攬人員之姓名及登錄字號。
(十二)保險商品如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應列載「以外幣
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
(十三)保險商品如為投資型保險商品,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3條及「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6點規定列載重要事項告
知書。
(十四)其他保險相關法令所規範應列載之事項。
二、不得列載事項:
(一)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列情事。
(二)任意增列之告知事項或聲明事項。
(三)專案名稱。
(四)依規定應提供契約審閱期間之保險契約,約定要保人拋棄契約審閱期
間。 (五)依規定應提供契約撤銷權之保險契約,約定要保人拋棄契約撤銷權。
(六)約定保險公司之廣告說明非保險契約之一部分。 (七)信用卡扣款授權書、轉帳授權書或結匯授權書等文件。 (八)約定要保人同意提供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予金融控股公司之
子公司或其他機構作為商業行銷之用。
(九)其他與保險契約條款約定不符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