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或因偽造上市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諭知有罪判決確..-阿摩線上測驗
1F y 小六下 (2020/10/03)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第 2 條 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 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一、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經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後 ,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但接獲通知後,就委託人當日已成交之融資 買進或融券賣出,為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沖抵交易之受託買賣, 及當日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為反向沖銷之受託買賣 ,不在此限。 二、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偽(變)造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機 關提起公訴尚在審理中,或經法院諭知有罪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三、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或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 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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