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船舶所有權之喪失,下列敘述中,何者非為「絕對喪失」之原因?
(A) 船舶沉沒
(B) 船舶拋棄
(C) 有基於公法之原因而喪失,如捕獲、沒收及徵收屬之
(D) 船舶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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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6), C(10), D(0), E(0) #3833551

詳解 (共 1 筆)

#7323648
▲船舶所有權之喪失
1.相對喪失(一方取得另一方即喪失):
 (1)有基於公法之原因而喪失,如捕獲、沒收及徵收屬之。
 (2)有基於私法之原因而喪失,如船舶買賣、互易、委付等原因,而移轉船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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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絕對喪失
 (1)船舶滅失
 (2)船舶沉沒
 (3)船舶報廢
 (4)船舶失蹤
(補充)倘若船舶於六個月後歸來者,除他人取得時效或因保險委付致所有權另有所屬外,原所有人之權利即應恢復。
 (5)船舶拋棄:船舶所有人如拋棄其船舶所有權者,該船舶即成為棄船,當然喪失所有權。
重點
另外船員法中海員之棄船行為並不符合前述之拋棄(船長並非船舶所有人)
故船舶不因船員離去而船東喪失船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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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教育部《海事法規》第二章 P.140-141 船舶所有權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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