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3 條
雇主執行前三條業務時,應依附表七填寫紀錄表,並依相關建議事項採取必要措施。
前項紀錄表及採行措施之文件,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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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60204871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26 條
參考網址: 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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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官方考題無變更答案..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9條:雇主應使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臨場辦理下列勞工健康服務事項:一、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結果之分析與評估、健康管理及資料保存。二、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三、辦理健康檢查結果異常者之追蹤管理及健康指導。四、辦理未滿十八歲勞工、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勞工、職業傷病勞工與職業健康相關高風險勞工之評估及個案管理。五、職業衛生或職業健康之相關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六、勞工之健康教育、衛生指導、身心健康保護、健康促進等措施之策劃及實施。七、工作相關傷病之預防、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八、定期向雇主報告及勞工健康服務之建議。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雇主執行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所定相關事項,應依附表八規定項目填寫紀錄表,並依相關建議事項採取必要措施。前項紀錄表及採行措施之文件,應保存三年。
37. 醫護人員之臨場服務紀錄表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應保存多少年? (A)1..-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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