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與(D)比較:因公司法第8條中,公司負責人有很多,但是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只有董事
公司法 第8條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民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三條 :
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創立會完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者,應於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其登記期限自何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