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人對於違反禁運或偷運貨物之運送未予拒絕,對此而生之損失所負之責任為︰ (A..-阿摩線上測驗
1F 哈魯同學 小一下 (2017/12/05)
請問有其他的法源依據嗎? 海商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修正公布全文153條 舊的海商法 第108條運送人對於禁運及偷運貨物之運送,應拒絕之;其貨物之性質足以毀損船舶或危害船舶上人員之健康者亦同。 運送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新的海商法 第64條(拒絕載運及危險物之載運)運送人知悉貨物為違禁物或不實申報物者,應拒絕載運。其貨物之性質足以毀損船舶或危害船舶上人員健康者亦同。但為航運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在此限。 運送人知悉貨物之性質具易燃性、易爆性或危險性並同意裝運後,若此貨物對於船舶或貨載有危險之虞時,運送人得隨時將其起岸、毀棄或使之無害,運送人除由於共同海損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