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3個月到11年9個月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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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51-5:數罪併罰-宣告其罪為(多數有期徒刑者)其刑大於最高,小於加總,最多三十
6年3月有期徒刑~11年9月有期徒刑
15 被告甲於民國98年1月犯強盜罪,98年6月又再犯強盜罪而遭逮捕。甲所犯兩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