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紀錄被告犯甲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丙罪,法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被告於甲罪判決確定前,因另犯乙罪,亦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迨丙罪判決確定後,檢察官以甲、乙二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聲請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則甲罪已執行之刑,係檢察官執行被告應執行之刑時,予以扣除之問題,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檢察總長以丙罪判決諭知累犯係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有無理由?有甲、乙二說:甲說:被告有無累犯之事實,應否適用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 其刑,為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基礎事項,客觀上有 調查...
最高法院一○○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紀錄被告犯甲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丙罪,法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被告於甲罪判決確定前,因另犯乙罪,亦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迨丙罪判決確定後,檢察官以甲、乙二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聲請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則甲罪已執行之刑,係檢察官執行被告應執行之刑時,予以扣除之問題,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檢察總長以丙罪判決諭知累犯係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有無理由?有甲、乙二說:甲說:被告有無累犯之事實,應否適用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 其刑,為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基礎事項,客觀上有 調查之必要性,應依職權調查。倘被告不合累犯之要件, 事實審法院未予調查,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屬刑事訴 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規定之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 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 影響,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 畢,係指該數罪所定應執行之刑已執行完畢而言。若數罪 中之一罪已先予執行,嗣法院始依檢察官之聲請,就該數 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前已執行之刑,係檢察官執行 時予以扣除之問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被告故意再犯 丙罪之日期係在甲、乙二罪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以前,不 構成累犯,原確定判決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自有判決適 用法則不當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背 法令。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不問其所指被告前受有期 徒刑宣告及執行之前科資料,是否存在於事實審訴訟卷宗 內而得以考見,均應認為有理由。乙說: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定「依本法應於審判 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就非常上訴審言,如致適 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固屬判決違背法令 。惟所謂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事實審訴 訟程序中已存在之證據,在客觀上為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 法律之基礎者而言。倘當時不存在之證據,為事實審法院 不及調查或無從調查者,即非應調查證據之範圍。非常上 訴審自亦不能依據原確定判決後始行發生之新事實或新證 據,自為變更事實之認定而適用法律。被告於甲罪所處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丙 罪,事實審法院依當時所存在之證據,認定事實,依累犯 規定加重其刑,其適用法律並無違誤。至檢察官以甲、乙 二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聲請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確 定,係在丙罪判決確定以後,乃事實審訴訟程序中不存在 之事實及證據,顯無調查之可能性,自非依法應於審判期 日調查之證據。非常上訴意旨提出判決後發生之新事實、 新證據,指摘原確定判決未就當時不存在之事實及證據予 以調查,為無理由。 以上二說以何說為當?請公決決議: 採甲說。
31 甲犯A、B二罪同時受法院審判,A罪被宣告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B罪被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