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17條 第五項
(裁減續保)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勞工保險條例
§9-1 Ⅰ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17Ⅴ
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張丙受僱於乙公司,其參加保險的年資合計十六年,張丙被乙公司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