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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據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作成仲裁判斷,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的契約
(B)當事人的一方為工會時,仲裁判斷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C)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
(D)勞資爭議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後,仍得就同一爭議事件為爭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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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陳建誌 大一上 (2016/11/2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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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小步 大四下 (2018/09/18)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37 條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n對於前二項之仲裁判斷,勞資爭議當事人得準用仲裁法第五章之規定,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調整事項經作成仲裁判斷者,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其依前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亦同。

依據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