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
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團體
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
協約。
依據民國97年1月9日修正公布之團體協約法規定,同時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資適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