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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仲裁處理程序有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勞資爭議調解不成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B)當事人一方為公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者,申請仲裁應經各該主管機關之事先核可
(C)勞資爭議如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不經調解,逕行申請交付仲裁
(D)以組成仲裁委員會方式進行仲裁者,仲裁委員會應為政勞資三方代表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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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2F
大飛 國一下 (2016/10/27)
題目不是仲裁嗎⋯⋯應該是29條的勞資雙方於主管機關遴選之仲裁委員名冊中各選定仲裁委員具報,所以應該是只有政府單位參與並沒有勞資雙方實際參與!
3F
HST820188 小一上 (2019/08/07)

勞資爭議處理法

§25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

Ⅲ.勞資爭議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不經調解,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30Ⅰ.仲裁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一人。

二、由雙方當事人所選定之仲裁委員於仲裁委員名冊中,共同選定一人或   三人。


團體協約法

§10下列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得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

一、一方當事人為公營事業機構者,應經其主管機關核可。 

4F
屋哩 小五下 (2021/12/15)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25 條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A)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B)

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勞工者,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其屬同條第三項事業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而雙方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者,任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勞資爭議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不經調解,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C)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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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仲裁處理程序有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