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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 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是:
(A)公司之律師
(B)法人之清算人
(C)公司之受僱人
(D)董事之配偶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Shiao-chien W 小一上 (2013/04/09)
清算人和監察人都是
2F
Vicky 大三上 (2020/09/11)

民法

第 28 條(法人侵權責任)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
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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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清算人、監察人、重整人、董事長、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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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是:
(A)公司之律師
(B)法人之清算人
(C)公司之受僱人
(D)董事之配偶

101年司法三等司法官民法試題#8825

答案:B

民法第 28 條規定「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法人與該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試問下列何者非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A)公司重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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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