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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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Vicky 大三上 (2020/09/11)
民法 第 28 條(法人侵權責任)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 --- 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清算人、監察人、重整人、董事長、經理人) ----------------------- 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是: 101年司法三等司法官民法試題#8825 答案:B 民法第 28 條規定「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法人與該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試問下列何者非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