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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 甲向乙借款,約定一年內清償,並由丙擔任保證人,保證契約上訂明「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嗣後,經甲、乙協商切磋後,乙允許甲延期清償,並以書面通知丙,惟因投遞地址寫錯,丙並未收到通知,故未對此事加以回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保證契約成立於乙、丙間,故丙不得向乙主張甲對乙之任何抗辯
(B)丙與乙之保證契約因丙與乙約定「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保證契約無效
(C)保證人丙對延期後之債務仍負保證責任
(D)丙得就甲對乙銷售商品所生之債權,對乙主張抵銷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魏鈺玹 高三上 (2013/03/11)
第 742 條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A)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第 74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B)可以拋棄先訴抗辯權。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第 750 條 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Mandy Shen 高三下 (2013/01/12)
請問有好心人可以幫忙解題嗎?
3F
Annie Chen 高一下 (2013/12/04)
補充樓上
(C)選項應按第755條解喔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由於丙未收到通知,所以並不負保證責任。

25 甲向乙借款,約定一年內清償,並由丙擔任保證人,保證契約上訂明「保證人拋棄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