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清償債務、交付遺贈及酌給遺產之順序原則為何? (A)先酌給遺產,次清償債..-阿摩線上測驗
2F 已銓敘 高三下 (2018/05/09)
第1156條(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第1156條之1(債權人遺產清冊之提出)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1157條(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及其期限)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