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9 甲、乙於民國98年1月1日協議離婚,並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然而,該協議離婚之兩位證人之一,僅聽聞甲單方轉述其與乙之離婚合意,並未親自見聞乙離婚之真意。民國99年5月1日,乙與丙結婚。嗣後,甲於民國99年12月1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與乙之協議離婚無效。但甲、乙、丙原本皆係善意無過失信賴甲乙確已離婚。有關甲乙間、乙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之離婚於民國98年1月1日即無效
(B)乙、丙之婚姻構成重婚而無效
(C)甲、乙之婚姻關係自民國99年5月1日起始解消
(D)甲若無過失,得向乙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fufuo.chang 幼兒園下 (2013/11/28)
(B)的解譯民法第988條第3款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甲乙離婚時,其中一位證人僅單方聽聞甲轉述其與乙之離婚合意,並無從知悉乙有無離婚意思,故該證人縱已簽名,仍不能謂已具備法定要件而生離婚效力。從而,乙丙之後婚為重婚,惟乙丙二人皆係善意無過失信賴甲乙之離婚登記,故符合民法第988條第3款但書之適用,乙丙婚姻為有效,選項(B)錯誤。(A)(C)解譯另.....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黃叮 高二上 (2012/12/02)
988但書,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即例外承認重婚有效
6F
青青該邊草 大三下 (2013/01/04)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認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本件證人某甲、某乙係依憑上訴人片面之詞,而簽名於離婚證明書,未曾親聞被上訴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自難認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

49 甲、乙於民國98年1月1日協議離婚,並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然而,該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