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舊法 第 63 條
因防備不可預估之意外損失而提列之準備,或因事實需要而提列之改良擴充準備、償債準備及其他依性質應由保留盈餘提列之準備,不得作為提列年度之費用或損失。
修正日期民國103年 6月 18日 刪除第 63 條條文
已修法不適用106年考題,建議刪題。
【已刪除】商業為避免颱風來襲發生意外災害損失,本年度由保留盈餘提列意外災害損失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