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95.11.30舊法 第 20 條
其他資產,且其收回或變現期限在一年以上者:
(A)、遞延資產:指已發生之支出,其效益超過一年,應由以後各期負擔者;其評價,按未攤銷成本為之(B)、長期應收票據與款項及催收帳款:指收款期間在一年以上之應收票據、帳款及催收款項;長期應收票據及款項,按現值評價;催收帳款, 按淨變現價值評價。
(C)、催收款項金額重大者,應單獨列示,並註明催收情形及提列備抵呆帳數額及款項,按現值評價;催收帳款,按淨變現價值評價。(D)、閒置資產:指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之資產;閒置資產按淨變現價值評價。
修正日期民國103年11月 19日 刪除第20條條文
已修法不適用106年考題,建議刪題。
【已刪除】商業會計處理準則關於其他資產項目定義及評價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