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涉嫌刑法第122條第2項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逕行簽發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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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13)
(A)檢察官所為之拘提不合法,因基於比例原則及最小侵害原則,應先行傳喚甲,於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方得予以拘提(X;合法: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罪嫌重大+五串居逃) (B)檢察官的拘提合法,但具保為羈押的代替方式,本質上仍屬確保被告於日後訴訟程序得以到場的強制處分,故僅得由法院決定,不得由檢察官為之(X;檢察官亦得為具保處分) (C)檢察官的拘提及命具保皆不合法,前者違法係因未先經傳喚,後者違法係因檢察官並無逕命具保的權限(X) (D)檢察官之拘提及命具保皆為合法(O) 刑事訴訟法 第 76 條 (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事由)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