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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2 原告甲對被告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200萬元,乙一方面否認兩造間借貸關係存在,一方面以其對甲之300萬元買賣價金債權中之200萬元主張抵銷;對於乙所提出之抵銷抗辯,甲除主張其早已清償價金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明為訴之追加,追加請求乙交付該買賣契約之標的物A車,乙則表示不同意甲所聲明之追加。 假設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原告所為追加,原告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法院認原告之追加符合法條所定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而以裁定廢棄第一審法院之裁定,並准許追加。對此裁定,被告再為抗告,試問此再為抗告最有可能的結果為:
(A)以再為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因為原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B)以再為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因為原告追加之訴與原訴之請求基礎事實應屬同一,抗告法院之裁定並無錯誤
(C)以再為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因為原告追加之訴與原訴之請求基礎事實是否同一,非屬再抗告法院得以審查之事項
(D)再為抗告有理由,將原抗告法院之裁定廢棄,因為原告追加之訴與原訴之請求基礎事實顯不同一,抗告法院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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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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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上 (2013/03/04)
第 258 條  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看完整詳解
2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6/15)
第 486 條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 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為理由。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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