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全部正確?①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於起訴狀內僅表明請求..-阿摩線上測驗
1F Cloudy Cheng 大三上 (2013/03/06)
①§428 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④§244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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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笙 大二上 (2014/07/17)
民訴244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 記載法院管轄的部分,只是「宜」記載事項,未記載並非不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