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23條 :
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依記帳士法規定,同一人連續擔任記帳士公會理事長之最長時間為多久? (A) 2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