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21
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由該行政區域內開業記帳士三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三十人者,應加入鄰近區域之記帳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記帳士法
第 21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記帳士公會,應由該行政區域內開業記帳士三十人以上
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三十人者,應加入鄰近區域之記帳士公會或聯合組織
之。
依記帳士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由該行政區域內開業記帳士幾人以上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