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270號要旨:
民法第323條並非強行規定,故其所定費用、利息及原本之抵充順序,得以當事人之契約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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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張宜文大大太強了
哪裡找來這個判例的 這題我想很久
以為是司法自治契約自由
聽了先生的一席話使寡人非常的敬佩
感謝你喔
【已刪除】債務人甲就同一原因金錢債務對乙負有原本、利息及費用之債務時,因甲所提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