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判決,何者應經言詞辯論? (A)免訴 (B)免刑(C)不受理(D)管..-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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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yuan 大三下 (2021/09/04)
第307條(言詞審理之例外) 161條第4項: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前項: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再行起訴事由:新事實或新證據、再審事由)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260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得再審事由: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 查看完整內容 |
5F Yan Gachi 大三下 (2022/05/31)
第 307 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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