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法院應於接受聲請後幾日內,訊問被告? ..-阿摩線上測驗
5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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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10/09)
刑事訴訟法 第 455-3 條 (撤銷協商)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 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補充刑事訴訟法 第 455-2 條 (協商程序之聲請)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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