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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關於自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自認,法院應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B)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言詞辯論時自認,無庸舉證
(C)當事人對於自認有所限制者,不得視同自認
(D)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一律視同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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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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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26)
自認與認諾有以下之區別:一、自認係當事人之一造,對於他造在訴訟法上主張於己之事實表示承認,而認諾係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承認他造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故自認之客體為事實,而認諾之客體則.....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0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5/30)
第 279 條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第 280 條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11F
1000060379420 高二上 (2022/06/29)
補充
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12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7/28)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第 278 條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第 279 條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第 280 條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17 關於自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自認,法院應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