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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關於自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自認,法院應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B)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言詞辯論時自認,無庸舉證
(C)當事人對於自認有所限制者,不得視同自認
(D)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一律視同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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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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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 大二上 (2017/01/09)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 ,始得為之。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 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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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112國考上榜) 大三下 (2021/07/17)

第 279 條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第 280 條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 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 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17 關於自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自認,法院應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