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可
(C)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者,應受特別委任
(D)訴訟代理人之訴訟代理權,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楊茱蓉 高一下 (2012/09/25)
第73條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施西 大二下 (2013/07/05)
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意思不就是一、二審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第三審可不用委任律師?
5F
半夏 幼兒園下 (2014/08/21)
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書

所以是:
第一審,第二審->事實審-->亦得委任非律師
第三審->法律審-->律師強制代理

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第 466-1 條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6F
萱萱 高一上 (2017/06/21)
解析:
(A)
§68I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466-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
§69I但書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C)§70I但書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
為之。

(D)§73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9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除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