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偵查手冊第18點: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其移送案件之被告受羈押者,認為有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
、其他正犯或共犯之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核發偵查指揮書,交警察機關帶同被告繼續
查證,惟應於當日下午十一時前解交檢察官。
司法警察對於羈押之被告經報請檢察官核准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應於何時解交檢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