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倘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從事某項公權力之行為,人民若因..-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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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104上榜-繼續高考!! 高三下 (2014/09/16)
國家賠償法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賠償義務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受委託之團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