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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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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甲對乙訴請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 300 萬元,並向法院聲明願供擔保為假執行宣告。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甲勝訴,並宣告甲以 100 萬元為被告乙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並准被告乙以 300 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乙對此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請問:若甲於第二審程序中,就該價金債權向法院聲請對乙為假扣押裁定,法院應否准許?
(A)應准許為假扣押,因為甲有保全價金債權之必要
(B)應准許為假扣押,但以甲能釋明乙有脫產之虞為限
(C)不應准許為假扣押,因為甲已取得執行名義,無聲請假扣押之必要
(D)不應准許為假扣押,除非乙已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101 年 - 101-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8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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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541
討論
私人筆記( 1 )
1F
Cloudy Cheng
大三上 (2013/03/11)
第 45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
維持
第一審判決者,應於其範圍 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 前項宣告假執行,如有必要,亦得以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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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甲對乙訴請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 300 萬元,並向法院聲明願供擔保為假執行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