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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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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甲與大型賣場之收銀員乙,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甲至該賣場選取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貨品後,經由收銀員乙之櫃檯結帳,而由乙輸入價格僅 200 元之其他低價品價格條碼後,向甲收取200 元,將該物品交予甲攜出。依實務見解,甲、乙所犯何罪?
(A)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B)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的共同正犯
(C)刑法第 336 條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D)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的共同正犯
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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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 101-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8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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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1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梁律彣
(2016/07/30)
審查意見:採修正甲說。 修正甲說:甲、乙共犯背信罪。 收銀員乙對大賣場貨品沒有持有關係,甲與大型賣場收銀員乙 共謀,約定由甲選取較多或較高價值貨品後,經由乙之收銀櫃 檯結帳,乙則以多報少,將二千元貨品結帳為二百元圖利。因 甲、乙共同意圖不法利益,責由受雇於大賣場之收銀員乙違背 其任務之行為,致損害於大賣場之利益,自構成刑法第三百四 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又另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二 者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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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洛半線
幼兒園下 (2015/12/27)
詐欺是利用錯誤訊息令被害人相信交付財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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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111法警上榜
大四上 (2021/08/24)
背信罪的構成要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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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甲與大型賣場之收銀員乙,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甲至該賣場選取價值新臺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