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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 民國100年6月29日所修訂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各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應進用具就業能力之身障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百分之幾?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七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郭俊廷 小一上 (2013/01/22)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看完整詳解
2F
C 高一上 (2021/05/26)

第 38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公家機關34人以上3%
私立民間67人以上1%且不得>1


4 民國100年6月29日所修訂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各私立學校、團體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