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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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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得由修憲者予以修改?
(A)國民主權原則
(B)民主共和國原則
(C)權力分立及制衡之原則
(D)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二元訴訟制度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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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 101 調查、國家安全情報、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各組、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8945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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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919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Zoey Hsu
國三下 (2012/10/15)
共和國原則民主共和國原則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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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Zoey Hsu
國三下 (2012/10/15)
499 號解:指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
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
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
法條文中,諸如:第1 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2 條
國民主權原則、第2 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
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
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
法賴以存立 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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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翁咪咪
小六下 (2013/03/28)
基本原則=不可修:1.民主/共和 2.國民主權 3.保障人權 4.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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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得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