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有關法規廢止的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B)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施行者
(C)同一事項規定於二種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必要者
(D)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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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398), C(1160), D(568), E(0) #375758
統計: A(97), B(398), C(1160), D(568), E(0) #375758
詳解 (共 10 筆)
#629134
應廢止的口訣:3無1有
無保留,無繼續,無單獨,有新法規
修正的等高手發明囉~~~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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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508
(C)同一事項規定於二種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必要者---->應為修正事由
| 第 20 條 |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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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490
法規廢止的原因:
1.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
2.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3.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至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4.同一事項已經有新法規並公佈或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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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529
如果我想得沒錯的話 , 21條應該指的是整個法規廢止的情況。 20條是修正法規中的部分內容(法條)的情況。
刪除重覆的法條, 算是20條法規修正的狀況。這樣想一想好像比較好記。
刪除重覆的法條, 算是20條法規修正的狀況。這樣想一想好像比較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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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541
機關裁併 執行完畢 已有更新 失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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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322
請問中標法的修正、廢止這兩條有什麼比較好記的方法嗎~
常常這兩條一直搞混@@請前輩不吝提供意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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