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本文中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之設計,如屬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而涉及二縣以上者,則應如何辦理?
(A)原則上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B)呈報中央協調其中一縣辦理
(C)原則上由省統一辦理
(D)呈報省協調其中一縣辦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50), B(1381), C(180), D(206), E(0) #375732

詳解 (共 5 筆)

#466974
第 110 條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一○ 縣慈善及公益事業。 一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 理。
136
6
#492944

中央與地方權限之設計,如屬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而涉及二縣以上者,則應:原則上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32
0
#1269748
與地方制度法做個比較   地方制度法...
(共 1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8
0
#3211549
(A)原則上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O)(B...
(共 2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466955
110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