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本文中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之設計,如屬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而涉及二縣以上者,則應如何辦理?
(A)原則上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B)呈報中央協調其中一縣辦理
(C)原則上由省統一辦理
(D)呈報省協調其中一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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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50), B(1381), C(180), D(206), E(0) #375732
統計: A(3950), B(1381), C(180), D(206), E(0) #375732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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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10 條 |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一○ 縣慈善及公益事業。 一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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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944
中央與地方權限之設計,如屬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而涉及二縣以上者,則應:原則上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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